解析:
关于备忘录是否构成法律效力,需取决于备忘录的具体内容,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1、如备忘录涉及到各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修改或是解除民事权益与义务的关系,且这些内容均系基于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愿表达,包括其内容具体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等方面,并且当事人也未明确这不应受到备忘录的限制,那么这份备忘录便满足了民事合同应有的条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情况如下:
(1)若备忘录的内容实质上是对原有合同条款的修订或补充,尽管它被称为备忘录,但实际上却是对原合同的修订或补充,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之后,便具有了法律效力。
(2)倘若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备忘录将作为合同的附属文件,那么这份备忘录便具有了合同的法律效力。
(3)如果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其他的合同,仅有备忘录存在,但是其内容已经达到了合同的基本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基本特性以及可执行性,那么在双方签字确认之后,这份备忘录实际上就成为了一份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2、若备忘录仅仅是双方对于日常事务的记录,或者双方明确表示备忘录不能作为合同使用,那么这份备忘录便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