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对被告人实施的威胁行为而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状况时,作为受害方的原告有权力向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阐明相关事实,并坚信法院将会公正地作出裁决。
值得强调的是,我国对于恐吓、胁迫等违法行为有着明确的立法规定。
若被告人的恐吓言论或实际行为已对原告构成实质性的人身安全威胁,应立即选择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同时向公安机关寻求必要的支援与援助。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