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变更领域中,除了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情形以及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之外,主要的方式便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而进行的变更。
对于这类合同的变更,通常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来加以记载,因为口头形式所传达的信息往往缺乏凭证与依据,极有可能导致纷争的产生。
若在合同变更方面的具体条款约定存在模糊不清之处,或者变更行为采用了口头形式,那么在纠纷发生之后,倘若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以证明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则应被视为该合同并未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更。
同样地,当当事人在变更内容上的约定不够明确时,也将被视作未曾发生过变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以及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