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共同财产可作为执行标的。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即是指因共同生产经营、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负债。
当债务性质得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双方在终止婚姻关系之际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若夫妻共同财产足以全额偿还债务,则无需启动后续的财产分割程序。
反之,若无法全额偿还,夫妻双方需以各自的个人财产继续履行还款责任。
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全部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