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您需要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复审请求。
如您认为审查员的观点缺乏合理依据,可在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书的三个月内,将复审请求提交至该机构,并依法缴纳复审所需的官费。
2.在提出复审请求后,若仍然获得维持驳回的结果,那么您有权将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选作被告,递交起诉状至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进行诉讼。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持有异议的专利申请人,可在获悉具体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向更高级别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复审请求。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复审程序之后,会做出相应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给专利申请人。
若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仍不满意,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向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