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程序上,法院通常会坚持不返还证据原件的惯例。
为了确保法庭审理中的举证过程公正公开且具有效力,需要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经过当场质证、核实之后,
最后被确定为能够印证案件事实的关键性依据,这些证据也将被无情地记录于由法院所形成并发出的判决文书之中。
而当法院向当事人宣告其所认可的争议事项后,即意味着已经针对相应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理,因此从遵循“一事不再理”以及维护司法权威性的角度出发,为了防止重复立案或起诉,法院有必要回收证据原件。
这也是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之一。
至于证据原件,法院会将其附入卷宗以备存档,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将其归还给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