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或者在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被告人,应该根据他们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结果、社会影响力以及被告人本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程度,综合评估其是否应当得到从宽处理,以及从宽处理的幅度。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自首者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及稳定性等因素同样需要纳入考量范围。
此外,对于立功者,则应根据他检举揭发的罪行的严重程度、被检举揭发之人可能或已经被判处的刑罚、以及他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到的实际作用的大小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通常来说,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原则上应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甚至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具备自首或立功情节,但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重、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在犯罪前就已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精心策划自首、立功行为的,也可考虑不予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