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害者无法直接阅览案卷资料,仅有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具备此项权利。
然而,被告方则可申请查阅刑事及相关民事诉讼所需的各类证据资料。
至于被害者,其主要权益在于参与附带民事诉讼,并提交与该案相关的证据资料。
因此,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被害者几乎难以实现阅卷权。
作为辩护律师,他们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便有权查阅、摘录、复印本案所涉及的各项犯罪事实材料;
同时,也可与关押中的被告进行面谈交流或通信往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