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应承担起刑事责任并被判定为性骚扰罪名成立。
性骚扰作为一种相对轻微的性侵犯行径,其定义通常是指骚扰者对受害人作出令人不悦且具有性暗示意味的言行举止,包括身体接触、言语表达、图片图像展示、眼神交流以及肢体姿态等等。
关于骚扰罪的司法立案标准,详细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通过发送恐吓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其次,公然羞辱他人或捏造虚假信息恶意中伤他人从而破坏其名誉的行为;
最后,恶意编造谣言恶意诋毁伤害他人的行为。
而要在法律层面上正式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罪,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必须包含性需求或有涉及到性意向的企图;
第二,具体行为的判定;
第三,若性骚扰的发生地属公共场合,便需要对此进行合理界定;
第四,无论男女老少、平辈和长辈,都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