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规定表明,妻子拒绝与丈夫共处一室并不构成提起正式诉讼的恰当理由。
若基于上述原因尝试进行离婚申诉,建议丈夫主动与其妻子进行深入商讨,探讨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婚姻问题。
然而,假如无法达成共识而决定诉诸法律手段,则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方可提出诉讼离婚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