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公司、企业或任何其他类似组织中的雇员,倘若其行为涉及利用自身职责权限之便,擅自挪用组织内部的资金转为私人用途或者借予他人,且所涉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数额较大),并且此种行为持续超过三个月却仍未得到及时纠正,或是虽然持续时间未满三个月,但是所涉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被用于实施违法活动,那么此类行为将会被判定为刑事犯罪,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行为的刑期范围通常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间;
若情节更为严重,例如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则刑期可能会上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如果挪用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那么刑期则可能会高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务职位的人员,以及由这些国有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他们也存在上述行为,那么将依据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刑事审判和惩治。
然而,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些人做出了上述违法行为,并在向法庭提出公诉之前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如数归还给原单位,那么他们的刑罚可能会得到减轻甚至完全豁免。
具体来说,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那么他们的刑罚可能会被减轻甚至完全豁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