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中的在职工作人员而言,若在执法调查过程中被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则此段时间内,公务员所享有的原工资待遇将暂时停止发放。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以下四种特定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也可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