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次打击黑恶势力行动所涵盖的主要方面如下:
首先,针对对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试图向政治领域进行渗透的黑恶势力进行彻底打击;
其次,对于那些操控基层政权、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予以坚决铲除;
再者,对于那些借助家族、宗族势力在乡村地区横行霸道、称王称霸、欺凌压迫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将采取果断措施进行严厉打击;
此外,在涉及到土地征收、租赁、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环节中煽风点火、制造事端的黑恶势力也将成为重点打击对象;
同时,对于那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我们也将毫不留情地进行打击;
最后,对于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我们同样会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