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案件正式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那一天开始,受害者便拥有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和方便受害者充分行使这项权利,检察院有责任在接收到将案件移交至审议起诉阶段的相关资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受害者以及他/她的法定代理人或亲近亲属明确告知他们现在已经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力。
同样地,法院也需要在接到自诉案件的申请并决定予以受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他们现在也具备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