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庭通常会拒绝认可对于印章和文件生成日期进行鉴定的申请,因为这样做很有可能导致审判结果存在不公正的风险。
举例来说,倘若诉讼双方中的某一方能够利用更多的时间来精心准备相关的文件材料,那无疑将使其在庭审过程中占据相对更为有利的地位,从而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再者,若其中的一方拥有更多的时间用于伪造或篡改印章信息,同样也会增加其赢得诉讼的机会。
因此,为了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平与公正,法庭往往会选择禁止对印章及文件生成日期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