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涉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主管机关应当勒令其立即停止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且依法对尚未售出的这些产品进行全面查封,同时还要按照违法生产和销售同类商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至三倍之间的比例,对其予以行政罚没;
若违法分子在此过程中获取了非法收益,则应依法予以没收。
作为一名合格的商品销售商,在决定将某类产品推向市场之前,有义务以适当的手段来评估该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