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借名贷款”,即指借款人假冒他人之名进行贷款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若被借用人已知晓借款人借用其名义进行贷款,则理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反之,倘若被借用人毫不知情,以致他人冒充其身份进行贷款,那么实际的借款人便有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
另外,如果本人明知他人盗用自己名义贷款,且贷款到期后仍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他/她将有可能与实际借款人共同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