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行为模式,总的来说,实施虚假诉讼的个人或单位通常采用的手段是捏造事实和伪造对自身有力的证据以此欺瞒司法机构。
除了以上方法之外,其行为模式还可表现为刻意隐瞒真实情况。
例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某一方当事人故意掩盖事实真相,通过欺骗性的手法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试图从中获取不当得利。
举例来说,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可能会利用早已偿清但尚未销毁的债务文件或其他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以此为由提出诉讼请求,让对方再行履行义务甚至实现与其本意无关的其他违法意图。
此类情形即是典型的“虚构真实情况”的虚假诉讼行为。
而且,“掩饰真相”可被视为间接形式的“捏造事实”,两者在行为性质上具有同等价值。
因此,“掩饰真相”亦应被纳入虚假诉讼的行为范畴之内。
其次,关于犯罪发生的领域,虚假诉讼罪所涉及的诉讼仅限于民事诉讼,对于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的虚假仲裁行为,并不适用于该罪名的规定。
此处所称的民事诉讼,涵盖了整个民事诉讼流程,包括起诉、立案、开庭审理、审判、审判监督以及执行等环节。
除了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外,行为人还可能利用伪造的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行为从根本上破坏了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理应按照虚假诉讼行为予以惩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