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异地传唤所需办理协助办案公函的问题,负责执行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包括《传唤通知书》以及《拘传证》在内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且还需携带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工作证件,然后与协同配合的地区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经过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他们有权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至所在城市或县城内指定的场所,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家中进行质询和讯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