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申诉裁判或仲裁中的执行程序进行中,并不允许中止或暂缓实施执行措施。
无论是对申诉裁判或仲裁的审查阶段,还是在针对申诉裁判或仲裁的复议过程中,都不会出现暂停执行的情况,除非被执行人及其关联方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并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申请,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暂停执行相关的处分决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