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企业依法进行利润分配并提取盈余公积金。
在提取盈余公积金的过程中,应根据具体金额,相应地记录以下会计分录:
首先,借记利润分配账户中的提取盈余公积金子目;
接着,贷记盈余公积科目中的一般盈余公积子目。
同样地,对于公益金的提取,也需要按照规定的数额进行记录,其会计分录如下:
先借记利润分配账户中的提取盈余公积金子目,然后贷记盈余公积科目中的公益金子目。
当企业决定将提取的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时,应执行以下会计分录:
首先,借记盈余公积科目中的公益金子目;
紧接着,贷记盈余公积科目中的一般盈余公积子目。
最后,如果企业选择使用盈余公积来弥补亏损,则应按照当期弥补亏损的实际数额,记录以下会计分录:
首先,借记盈余公积科目中的一般盈余公积子目;
其次,贷记利润分配账户中的盈余公积转入子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