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犯下杀人重罪并自动投案的罪犯来说,最终是否会被判以死刑,需依据具体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而定。
倘若犯罪者采用了极端残酷的手段,其情节之恶劣程度已达到极致,所犯罪行严重到无法挽回,那么即便他能主动自首,也依然应当接受死刑的惩罚。
在量刑过程中,需要对自首行为的动机、发生时间以及方式等多个层面进行全面分析,同时结合犯罪行为的轻重程度、罪犯真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程度以及其悔罪态度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可以适当减轻基准刑罚的40%以下;
若犯罪行为相对轻微,则可适度减轻基准刑罚的40%以上,甚至有可能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