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原则上不应采用强制性的岗位调动手段,而应以双方充分交流与协商为基础,以达到共同同意后再执行岗位调整之目的;
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条款,对于处在妊娠期阶段的女性员工,若其无法承受原有工作强度,雇主则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削减员工的劳务负荷或为其重新安排其他可适应的工作岗位。
对于已怀孕超过七个月的妇女员工,雇主们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禁止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间加班,同时还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她们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