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某一方股东无力继续追加投资,以下三种处理方式值得考虑:
首先,可以对原定的增资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其他有意参与公司发展的股东认购并接手该方股东所放弃的增资股权;
其次,关于投资,包括增资事宜,应始终坚持自愿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强行要求少数股东进行增资,因为在做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必须明确规定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处理办法,以及同意增资的股东如何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
这样做的结果是,公司的股份将根据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重新分配,而那些没有选择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将会因此而被稀释;
最后,如果同意增资的股东能够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从公司的净资产中收购不愿增资的股东的股份,这也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来说,他们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通过股东大会做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从而承担起增资的义务。
如果有股东未能履行增资义务,那么他应该向已经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