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债之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仅得针对性地向特定之负债人进行权利主张,而不得于负债人缔结婚姻之后对其配偶提出请求。
然而,若一方婚前产生之债务与婚姻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存在必然关联性,并且该婚前债务中涉及到的款项和物资已经成功转变为婚后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已经构成了婚后夫妻共同物质生活基础,那么婚前该方所负担的个人债务将被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对于此种情况,债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