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合同撤销和解除之间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所涉及的合同类别各不相同,合同撤销主要针对的是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的合同,而合同解除则主要适用在有效性有待确定的合同中;
其次,针对两种合同在效力阶段上的差异,合同撤销之后所产生的效果为自初始发生之日起就自动失效,但合同解除之后,相关的法律关系将被彻底消除,然而在此之前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仍将继续保持其合法性;
再者,对于这两种行为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合同撤销通常需要由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进行处理,而合同解除则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自行解决;
此外,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也存在显著的差别,合同撤销权的适用范围相对更为广泛;
最后,在具体适用的情境上,合同撤销主要适用于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导致的合同效力瑕疵,而合同解除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协商解除或者一方明确表示违约等情况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权利主体方面,撤销权通常属于受到损害的一方,而合同解除权则可能同时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