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该未成年人的生父。
2.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处的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3.未达成年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同胞中的兄长与姐姐。
4.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所属的工作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的同意,与其有着紧密联系并有意愿承担监护职责的其他亲属及朋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