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委托监护关系中,应由监护人对其被监护对象负起首要责任。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对他人造成损害时,负有监护义务的当事人若将监护职责委托与他人,该监护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而受托人如存在过失,亦须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因此,在委托监护关系中,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所负有的责任始终占据主导地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