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从通常情况来看,再审诉讼过程中是无法适用和解程序的,这主要是因为再审诉讼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所存在的错误之处。
如若在这一过程中仍存在未得到妥善处理的争议,则相关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而对于各级别人民法院院长而言,他们有权对本院已经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进行审查,一旦发现其中确实存在错误,且其认为有必要再次审理时,应将此问题提交至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并作出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