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是在保险产品销售环节中,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均可享有全额退保的权利:
一是不得故意妨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二是严禁代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以及保单回执上签字;
三是必须全面披露投连险与万能险费用扣除及其潜在的投资风险;
四是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事项、犹豫期以及退保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
五是禁止使用非经本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材料进行推销;
六是严禁对保险合同保障范围之外的任何利益做出承诺;
七是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强迫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
八是严禁怂恿投保人终止现有保险合同并转而购买其他新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