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检察机关未予支持抗诉,您有权观察该行为是否存在任何不当或违法情况。
若确实发现此类问题,您可向相关的检务督查部门进行反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人民检察院应自动停止对案件的审查:
第一,申诉人主动撤回其申诉要求,并且此举并未对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
第二,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裁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第三,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