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其中一方察觉到另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曾出现过不忠的行为,并且据此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那么这一要求在法律层面上是具有充分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然而,如果在离婚之后才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则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仅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出;
其次,该项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离婚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