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股权转让方面确实存在零元转让的情形,但这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
若被投资的企业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或是生产经营上遭受不利影响而导致其所持有的股权贬值,进而以低廉价格进行转让;
或是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予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身份关系证明(如配偶、父母、子女等)的相关人员时,在此种情况下,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以上所述的规定皆源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同时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与建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