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中律师服务费及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则如下:
首先,应由委托律师处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支付律师的服务费用;
其次,在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则应由败诉方进行承担。
法律依据为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法规明确指出,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胜诉方自愿承担诉讼费用,也可予以考虑。
对于部分胜诉和部分败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当事人各自所应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若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将根据他们对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来确定当事人各自所应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若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做出了修改,那么就必须相应地调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最后,如果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后达成了协议,那么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就需要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来解决;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来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