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确保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请您备齐以下材料,然后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其同等级别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执行申请书;
(2)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若系公民个人申请,则须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如申请人无法亲自前往法院申请执行,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则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文件。
对于属于本院作出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确认其已生效;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