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事宜的主要责任部门包括:
各设区的地市级地方医学会以及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承担首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若对于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心存疑虑,那么通常可在鉴定书末尾找到相关规定,即当事人有权于收到鉴定报告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行政区域的医学会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并由省级医学会负责重新组织进行鉴定工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