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应当尽快与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法官建立有效的联系,并向其递交《授权委托书》以及由律师事务所在此基础上发出的正式信函,同时须展示自身的律师执业证书以证明身份。
(二)作为代理律师,他们享有权利查阅、摘录、复印本案所涉及的所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这些材料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文本、详细列举所有证据目录的文档、证人名单的文件以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等等。
若发现任何一项材料的缺失,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尽速通知人民检察院以确保迅速补充完整。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