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出现离婚当事人其中一方身处海外的情况:
此时,另一方可依法向该方位于国内的居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境外无法回到中国境内或不愿意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时,另一方便只能采取诉讼途径来解决离婚问题。
换言之,只要夫妻一方具备合法的离婚诉求,并且满足相关法律条件,便可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申请以实现离婚目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居住的人士,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诉讼案件,应由原告的居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若原告的居所地与其常住地存在差异,则应由原告的常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