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购房过程中选择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组合贷款”服务时,我们必须了解到,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宜设置成完全相同的情况。
事实上,金融机构提出这一要求的主要原因在于,组合贷款中所包含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都将以同一抵押品作为担保,也就是贷款申请人所购置的房产。
当所有贷款期限到期之后,若借款方未能及时偿还任何一笔款项,承办银行将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设置抵押或质押的资产进行依法处置。
然而,如果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期限设置存在差异,那么在某一笔贷款已经到期,而另一笔贷款尚未到期的情况下,银行将会面临如何妥善处理抵押品的难题。
公积金贷款,顾名思义,是专门面向那些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推出的贷款产品。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都有资格按照公积金贷款的具体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又被称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运作,通过利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设、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一定时间后(各城市的期限可能有所不同),例如长沙市则要求在职职工需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购建住房、翻新、大修自有住房所需资金的不足部分。
法律依据: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