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管辖权的行使涵盖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在直接接受并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权力分配与行使,同时还包括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所作的权力配置,具体来说便是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个层面。
审判管辖指的是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时所能行使的司法职权范围,这其中涉及到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相互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