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法律特性而异:
所谓反诉,乃属于请求权的具体范围内;
然而,反驳之概念则被归类于抗辩权领域之中。
2.关于其独立性的对比:
反诉作为一种独立且特定的诉讼请求,与反驳相较之下,后者并不具备诉讼性质,因此无法自主地主张并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及相关权益。
3.就提起的时间节点而言:
反诉仅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而反驳则可在一审、二审、重审以及再审等各个阶段的任意时刻进行申明。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