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规性问题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所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对于那些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为可罚可不罚的具体行为;
或者是那些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但情节较为轻微,并未对社会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行为;
又或是那些在初始阶段就被发现,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并且可以通过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恢复原状的违法行为;
以及那些虽然违法但是尚未实际造成社会危害,也没有引发消费者投诉或举报的行为;
还有就是那些本身情节较轻、只是需要责令改正的行为;
最后,如果一年内仅有一次类似行为发生,而且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损害结果的话,那么通常情况下也是不应该给予罚款处理的。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