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在已经偿还的情况下,可予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具体而言,对于情节相对轻微者,可以考虑予以减轻乃至豁免刑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的从业人员,在其担任职务期间,如果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本单位合法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涉案金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了非法活动,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
若涉及到更为严重的情形,如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则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提起公诉之前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额退还,那么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样地,对于情节相对轻微者,也可以考虑予以减轻乃至豁免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