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方可能会实施以下的欺诈行为:
预先设定各种合同条款来规避其应承担的责任;
故意隐瞒房屋的实际状况以欺骗客户;
通过赚取不合理的高额或低廉差价获取不当利益;
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结束之时,便要求买方将款项交付给其指定的代理人;
甚至可能假扮成真正的房东,以此来获取更多的利润;
此外,他们还可能在收取中介费用之外,额外收取其他名目的杂项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