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只有在具备了一系列必要的交付条件之后,才能依法进行正式交付并投入使用。
开发商无权擅自强制交房,否则需向购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关于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主要涉及到如下三大重要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检查该商品房是否已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交付标准得到全面验收。
重点关注的内容为房屋本身的工程质量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各种设施设备的品质是否合乎合同所载明的范围。
在进行房屋验收过程中,买方应邀请相关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人员共同前往现场参与交还钥匙仪式,同时对各项指标进行严格审查与详细记录;
其次,我们应当对开发商是否已经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及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等事项予以核实确认;
最后,在商定交房事宜时,买方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