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离婚后因房地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时,应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如若人民法院发现已受理的案件并非其地域范围内所涵盖的案件类型,那么,法院必须将此案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也需要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并展开全面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