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他人所赠送为途径获取的孩子压岁钱本质上应被视作孩童个人所获得的"赠与"。
此种天生具备产权的财物,无疑应当属于接受赠与的孩子个人所有,绝不可被理解成家长私有的财产。
在此过程中,压岁钱实则成为一种赠与行为的体现,而未成年人在法律层面上拥有接受赠与的权力,从而依法享有对压岁钱的所有权。
然而,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对孩子的财产具有合法的监管权。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看,收回孩子手中的巨额压岁钱,实际上是对其财产进行保护的必要措施。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收回并不等同于对孩子财产的占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