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该年利率高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便被视为高利贷行为,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在此情况下,贷款方有权拒绝支付超出规定范围的利息款项,且贷款服务机构在其向法院提出关于利息的申诉时,法院亦不会予以支持。
然而,若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利率并未超过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方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将会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