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审理金融借贷案件之际,法律机构理应要求借贷方提交详尽且正式的借款合同或书面凭据,如若不然,则需提供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确凿事实依据。
对于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立案处理。
因此,作为借贷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应该自觉自愿地填写并签署书面借款凭证;
而出贷方亦有义务对此给予明确提示与建议。
倘若遭遇紧急情况,现场无法即时撰写借条,应由在场的第三者见证相关过程,后再行补充完善借款协议条款。
借据上应详细列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以汉字大写形式书写)、借款日期、借款目的、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其他双方共同商定的合法事项等关键信息。
在归还借款时,出借方务必开具收款收据,而还款方则应对此进行妥善保管,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之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