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两家公司系由同一位股东所持股,那么他们在参与某个项目的竞标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则的现象呢?对此问题的回答需要根据实际情形来做详细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凡与招标方存有利害关系且其利益可能会对招投标过程产生不当影响的法人、团体或单个自然人,均不得成为参与方之列。
另外,凡是单位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也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或者是未被划分为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因此,如果同一位股东既是这两家公司的所有者,又同时参与了同一项目的投标,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违规行为。
然而,如果这两家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控制关系,或者这位股东仅是其中一家公司的所有者,而另一家公司与他没有任何关联,那么这样的情况便不属于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